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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李卓恒,南宁刑事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不论是何种罪名在分析其构成要件是都要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劫持船只、汽车罪也不例外。劫持船只和汽车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情况严重的会被定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 ,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对于如何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分子,1979刑法无明文规定。近几年来,劫持船只、汽车,造成车、船沉、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窜犯,凶残成性,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分。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劫持船只、汽车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客观方面是指用暴力手段威胁劫持船只和汽车的行为,被侵害的客体是被挟持的船只汽车以及上面旅客的生命安全。






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的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辩护词的处理需要自己的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因为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严格的遵循有关的的法律条例,一旦有关人员违反,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无法及时的处置,但是问题的关键还是自己的证词充分,较为有利。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Tags: 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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