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检察院党组《

2016年7月2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3-17

执行日期:1998-3-17
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

党的十五大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为此,全区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是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从根本上减少和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委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规划之中,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同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并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二)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部门各负其责,形成“谁管谁负责”的局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纪委的协调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起来,多方并举,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各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职务犯罪预防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任务。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掌握人、财、物实权的干部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努力消除产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因素,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要从战略上总体考虑,又要有阶段性的任务和要求,党委领导要与当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整体部署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任务、目标,把预防职务犯罪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制定出易于操作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考核、评比奖惩,力求抓一项成一项。检察机关作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努力掌握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为党委和有关部门抓反腐败斗争当好参谋。

(四)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在重点领域、部门开展全方位的犯罪预防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要遏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突发、蔓延的态势,避免在投资大型建设项目、重点行业、热点部门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必须防范于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了解、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工程进度拨款、决算等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认真调查研究,发现犯罪的问题和苗头,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做到经济合同和“廉政合同”一起签,逐步建立廉政保障和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组织协调下,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预防网络。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案件线索和有关情况,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通过新闻宣传、展览、座谈会、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金融犯罪所得工资会被没收吗
  • 2.偷税罪与不申报纳税如何界限
  • 3.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
  • 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