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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不是诈骗分子,只是帮诈骗分子取款并拿了一万多的报酬,但还是被认定为共同诈骗的主犯获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月11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不是诈骗分子,只是帮诈骗分子取款并拿了一万多的报酬,但湖北人余某某还是被认定为共同诈骗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此,在昨天举行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通报中,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做旨在加大司法威慑力,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虎作伥”者被判三年实刑

  2015年年底,湖北人董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张名为项某某的建行卡,然后又购买了一份办理信用卡的名单,名单上记载着在各家银行申领办理信用卡,但审批手续还在进行中的人。之后,董某某又在网上搜到了专门帮人刷“拉卡拉”提现的湖北人余某某,经过商议,余某某同意为董某某提供取款服务。之后,董某某便选中了名单上一个名叫胡某某的人。胡某某申请办理的是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董某某用网上买来的两个手机号码,分别致电胡某某,冒充代办高额信用卡的中介工作人员及平安银行工作人员,诈骗胡某某钱财。

  董某某先是让胡某某缴纳材料费,材料费缴了又让他缴中介费,之后又让胡某某打款做信用卡流水,做完流水又说要提高信誉度,总之就是让胡某某不停打钱,胡某某一步步被套牢后,前后打了27万余元到董某某指定的建行卡里。之后,董某某安排余某某将卡内赃款全部取出,余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余元,余款为董某某非法占有。7月20日,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打蛇不仅打七寸也打蛇身

  南京中院刑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董某某作为诈骗的实施者是无可争议的主犯,但余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值得玩味。“对余某某这样的人,以往业内的认识并不统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认为余某某这样为诈骗分子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帮助转款的中下游犯罪人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的则认为构成共同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应认定从犯。这样的认识在判罚上表现为量刑偏轻、缓刑率高,财产刑处罚轻、罚金数额少,总体而言就是对此类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重视程度不够。

  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业内认为,如果加大对中下游犯罪分子的打击,显然会加大上游诈骗分子的犯罪成本。所以,业内对此形成了新的认识,打蛇的时候不仅打七寸,同时打蛇身子也有助于“擒蛇”,即认为各环节均是共同诈骗犯罪的主要实行犯,均应认定为主犯,只不过作用有大小。量刑上,对中下游环节应依法从重,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数额,进一步加大犯罪成本。 

本网相关案例:C某涉嫌合同诈骗,姚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及答复

量刑标准: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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