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审查后的处理

2017年10月5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 3.迟延履行金也是强制执行的标的
  • 4.欠款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 5.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