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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中院直接判决一抢劫案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2017年12月4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内容提要】 2014年7月14日,湖南娄底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欧阳佳案,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   2009年10月1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欧阳佳、欧阳伟辉犯抢 2014年7月14日,湖南娄底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欧阳佳案,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
  2009年10月1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欧阳佳、欧阳伟辉犯抢劫罪一案,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0日对本案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欧阳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欧阳佳向湖南省湖南娄底中院提起上诉。湖南娄底中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并进行认真审理。2010年6月25日,湖南娄底中院以该案认定上诉人欧阳佳及原审被告人欧阳伟辉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裁定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娄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娄星区人民法院在重审该案过程中,因被告人欧阳伟辉脱逃,娄星区人民法院即于2012年10月23日裁定对欧阳伟辉中止审理。2013年11月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欧阳佳仍不服,再次向湖南娄底中院提出上诉,湖南娄底中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2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娄底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被害人陈述与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在参与抢劫作案的人数上明显不一致;欧阳佳到案过程存在重大疑问;被害人与其他共同作案人对欧阳佳的辨认过程存在疑问;同案人欧阳伟辉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且在关于是否认识欧阳佳、何时认识欧阳佳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其他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在如何认识欧阳佳等问题上存在矛盾;证明欧阳佳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上述矛盾与疑问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同时,驾车接送抢劫作案人的出租车司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及手机等重要人证物证也均未找到。综上,本案证明上诉人欧阳佳参与抢劫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全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欧阳佳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上诉人欧阳佳无罪。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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