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2018年3月21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猥亵小孩子怎么判 治安处罚三次会判刑吗
  • 2.刑事罚金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罚金是否会牵连到家属
  • 3.伪证罪如何定罪量刑 为逃避法律责任假装得抑郁症怎么办
  • 4.认罪认罚金额什么时候提出 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处罚是什么?
  • 5.违法所得挥霍了怎么办 哺乳期杀人如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