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2018年4月5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有什么?笔迹鉴定鉴定材料有哪些?
  • 2.申请笔迹鉴定怎样收费?司法鉴定精斑的检测时间用多久?
  • 3.法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司法鉴定原则是怎样的?
  • 4.法院是否应明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司法鉴定6级该赔偿多少钱?
  • 5.司法鉴定意见效力有效期多久?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也不给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