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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维广故意杀人案

2017年9月8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男,54岁,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该县白沙镇石达村委东土村小组6号。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兴英,女,51岁,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该县白沙镇石达村委东土村小组6号。系被害人之母。
  上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润广,男,63岁,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该县白沙镇振兴社区。
  被告人严维广,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合浦县,文化程度初中,原广东省南海市平洲区平南德胜鞋厂员工,住合浦县白沙镇石达村委会元岭村。因本案于2002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维广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通过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追加被害人周金祥之母罗兴英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芬、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润广,被告人严维广及其辩护人蒙其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4日晚,被告人严维广因赌博输钱而产生杀人报复心理。次日凌晨5时许,趁被害人周金祥在南海市平洲区平南梅园桃村横岭南14号三楼9号,严的出租屋内熟睡之机,用被子捂住周的头部,致周惊醒后两人发生打斗,周跌倒昏迷,严遂用双手卡住周颈部,又用周的皮带勒紧周颈部,致周死亡,后严维广用菜刀、剪刀、裁纸刀、塑料袋、透明胶等工具,将周的尸体肢解,用塑料袋包好后抛弃,并将现场清理后于5月12日潜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严维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罗兴英诉称,由于被告人故意杀害其子,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要求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赡养费、交通费、食宿费。
  被告人严维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是要告诫他人不要赌博,被害人参与赌博,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表示没有能力赔偿;其委托代理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4日晚,被告人严维广与被害人周金祥等人在严维广租住的南海市平洲区平南梅园桃村横岭南14号三楼9号出租屋赌博至次日凌晨2时许,后周金祥在严维广的出租屋内睡觉。凌晨5时许,严维广因赌博输钱而产生杀害周金祥的报复心理,趁被害人周金祥在床上熟睡之机,用被子捂住周的头部,周惊醒后反抗,严即用双手卡住周的颈部,将周从床上摔倒在地上,致周昏迷,双手继续用力卡周的颈部,又用周的皮带勒紧周颈部,致周死亡,后严维广用菜刀、剪刀、裁纸刀等工具,将周的尸体肢解,用塑料袋、纸箱、透明胶包好抛弃于平洲平南河中,然后清理现场于5月12日潜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罗兴英婚后生有四子一女,子周金文,28岁;子周金祥(被害人)22岁;子周金堂,24岁;子周金进,13岁;女周春花,27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80169.1元,丧葬费4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84169.1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金文、周积海、杨有达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4日晚,该三人与周金祥、严维广共5人在严维广出租屋的阳台赌博至5日凌晨2时许,周金文、周积海、杨有达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周金祥与严维广一起住。5月8日后,周金文发现周金祥失踪。12日早上,严维广叫杨有达向厂里请假后一直未回厂。15日中午,周金文与几个老乡撬开严维广的出租屋,发现屋内一把剪刀及床板上有血迹,严不知去向。
  2、证人严伟枫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8日晚7时,其到严维广出租屋借vcd影碟机,但严不让其进屋。5月15日中午,其与周金文等6人在严的出租屋,发现屋内床上有血迹。
  3、证人陈汉泉、梁燕均的证言。证实位于平南梅园村横岭南14号三楼9号出租屋,自2001年10月29日起租给了严维广夫妇居住。2002年5月1日前,严的妻子回去后,严一人住。
  4、被告人严维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认,2002年5月4日晚9时许,其在出租屋楼梯口与周金祥等人赌博至5日凌晨2时许。其他人走后,周金祥在其出租屋阳台睡觉,凌晨5时许,周金祥到其屋内睡在床上,其睡不着,心想周金祥等人害其输了这么多钱,就产生杀死周金祥的念头。约过了1小时,其见周金祥还睡着,就拿被子压在周的头上,周醒来反抗,问其想干什么,其没出声,转身打开电视机,冲上去双手卡住他的脖子,将他从床上摔到地上,周后脑先着地晕了过去,其继续用力卡他的脖子约10分钟,见他还没有死,就解下他的皮带,绕他的脖子用力拉紧打了两个死结,将他推到床底下。当天12时30分,其下班回出租屋,发现他已经硬了,就去平南市场一杂货店买了一把菜刀,晚上在出租屋天台睡到12时,回到出租屋用菜刀破开周的肚子,把内脏切碎倒进二楼的厕所里。5月6日18时许,其去平南卖菜那边的杂货店买了十个红色胶袋,用菜刀、剪刀、裁纸刀肢解周的尸体,把装肉和骨头的袋子放在床底下,并清理了现场。7日18时许,其分三次将装有手、脚骨头的纸箱、两袋骨头和装有头的胶袋丢到平南信华鞋厂后面的小河里,两袋肉及裁纸刀片丢到靠平南公园位置的河里,剪刀留在出租屋床底下。12日7时,其带了菜刀回家乡,菜刀丢在家里的粪池里。经辨认,其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菜刀、剪刀、裁纸刀片,抛尸地点,购买作案用的菜刀、胶袋、清新剂的地点一一进行了指认。
  5、证人朱瑞安的辨认笔录。其确认照片中的4号菜刀是其店内有出售的菜刀。
  6、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南海平洲平南河边提取碎尸块的椎间盘软骨的基因分型与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2)南海平南桃村横岭14号出租屋三楼床板上、黄色台面上、绿色椅把上提取的血的基在分型与南海平洲平南河边提取碎尸块的基因分型一致;(3)南海平洲平南河边提取碎尸块与周景瑞、罗兴英符合亲生关系。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1)位于南海市平洲区平南公园西侧栏杆边缘以东20米的折转处下的北江岸边,在此处靠近石壁的岸边草丛中发现一块人体小腿部位的尸块,现场提取了尸块及部分组织;现场(2)即案发现场位于南海市平洲区平南梅园村横岭南14号三楼9号房间。在房间西北角一张绿色凳子及靠东面的一张木质靠背凳的四脚均发现少量黑色类似血迹的印迹。靠东面的一张床板的裂缝处发现有很少量的类似人体组织的黑色物体。在第三层楼阳台一个塑料刷的刷面上发现有少量黑色的印迹和一片小的类似人体组织的黑色物体;现场(3)位于南海市平洲区平南公园外南面的岸堤处,发现两个用塑料袋包住的尸块;现场(4)位于南海市平洲区祥胜南路东平河道堤岸侧的祥胜南路12号与13号之间,发现两个用塑料袋包住的尸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维广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杀人动机是想要告诫他人不要再赌博,被害人参与赌博,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严重,无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依法应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被告人以此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赡养费的请求,没有提供其无劳动能力的证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交通费、食宿费的请求,没有提供有关的票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维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严维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瑞、罗兴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169.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桂红
代理审判员 唐锦辉
代理审判员 唐 燕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建毅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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