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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哪些

2018年2月10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劲松,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虎丘公司进出口部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早,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男,1960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胡欣然、欧阳锋,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荣,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文爱国、陈铁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锡华,曾用名陈华,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略)香港住址:(略),常住(略),系广州白云区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0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孟庆国,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影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原审被告人梁伟鸿,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略),系深圳市鸿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虎丘影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杨建、周劲松、刘建荣、陈锡华、梁伟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建、周劲松、刘建荣、陈锡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虎丘影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春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将公司订购的意大利宝丽牌扩印系统等设备以包税形式交由被告人杨建申报进口,并且确定每套价值人民币约150万元的意大利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包税费用约人民币15.5万元,每台价值人民币约18万元的加拿大丽捷牌图片输出机的包税费用约人民币9.5万元。虎丘公司进出口部经理被告人周劲松明知公司支付给杨建的包税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胡伟春的指示,负责与被告人杨建联系在香港交接涉案货物、提供相关资料、划拨款项以及通知杨建交货给虎丘公司的客户等。被告人杨建与被告人刘建荣商议将宝丽牌扩印系统中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激光曝光打印机和程控扩印冲纸机分别更名为“宝路牌多路应急电源”、“倍力牌车道控制器”和“冲纸机及配件”,将丽捷牌图片输出机更名为“丽佳大型打印机”,以包税的方式委托刘建荣代理报关进口涉案货物,其中“多路应急电源”人民币19000元/台、“车道控制器”人民币25000元/台、“冲纸机”人民币41000元/台、“丽佳大型打印机”人民币62000元/台,并提供了相关的虚假资料。被告人刘建荣又以“冲纸机” 人民币35000元/台、“车道控制器”15000元人民币/台、“打印机” 人民币45000元/台的包税费用,委托被告人陈锡华报关进口;被告人刘建荣还以“多路应急电源” 人民币14500元/台、“丽佳大型打印机”人民币35000元/台的包税费用委托被告人梁伟鸿报关进口。被告人陈锡华、梁伟鸿制作了相应的虚假报关资料,分别向广州新风口岸、深圳文锦渡口岸代理报关进口涉案货物。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间,被告单位虎丘公司、被告人周劲松、杨建、刘建荣以上述手法走私涉案货物44票,共计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部份10台、激光曝光打印机部份11台、程控扩印冲纸机部份12台、扫描仪2台以及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12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1118.45元;被告人陈锡华参与走私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激光曝光打印机部份11台、程控扩印冲纸机部份12台、扫描仪2台及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9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40656.16元;被告人梁伟鸿参与走私宝丽牌激光数码扩印系统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部份10台、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3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80462.29元。? 另查明,2005年1月6日,被告人陈锡华自行前往新风海关办事处协助调查;被告人杨建、刘建荣归案后,分别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破案后,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货物一批及虎丘公司的款项人民币597560.56元,冻结了被告人杨建的款项人民币231750元、港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虎丘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劲松,被告人杨建、刘建荣、陈锡华和作为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梁伟鸿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本案中,被告单位虎丘公司是主犯;被告人周劲松、杨建、刘建荣、陈锡华、梁伟鸿均是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建、刘建荣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锡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虎丘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万元;二、被告人周劲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杨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刘建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五、被告人陈锡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六、被告人梁伟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侦查机关扣押的走私赃物变卖所得款项人民币298万元、虎丘公司的款项人民币597560.56元、冻结被告人杨建的款项人民币231750元和港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海关执行);八、继续依法追缴涉案的非法所得(由广州海关执行)。?

上诉人周劲松上诉提出:本案走私是由虎丘公司胡伟春决策,本人在案中所起作用轻微;本案杨建是走私行为的发动者,一审对被告人的排位有误,将本人排在第一位不合理;本人协助海关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胡伟春,应视为立功,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对上诉人周劲松量刑过重。?

上诉人杨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与经庭上质证确定的证据相矛盾;法律没有规定“包税”进口货物为走私行为;本人属情有可原的工作失误,没有犯罪意图,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杨建对涉案货物进行“包税”、“分拆”的行为不符合事实;杨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次要,主观方面亦不具有走私犯罪的直接故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杨建是从犯,具有立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给予宽大处理。?

上诉人刘建荣上诉提出:本人非走私团伙主要成员,未参与走私策划组织工作,也没有参与获利分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改判。?

上诉人陈锡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陈锡华具有自首情节,揭发同案人刘建荣的犯罪事实,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春(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将该公司订购的意大利宝丽牌扩印系统等设备以包税的方式交由上诉人杨建申报进口,并约定每套价值人民币约150万元的意大利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包税费用约人民币15.5万元,每台价值人民币约18万元的加拿大丽捷牌图片输出机的包税费用约人民币9.5万元。虎丘公司进出口部经理周劲松明知其公司支付给杨建的包税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胡伟春的指示,负责与杨建联系在香港交接涉案货物、提供相关资料、划拨款项以及通知杨建交货给虎丘公司的客户等。为牟取非法利益,杨建与上诉人刘建荣密谋对涉案货物进行分拆或变更名称报关进口,其中将宝丽牌扩印系统中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激光曝光打印机和程控扩印冲纸机分别更名为“宝路牌多路应急电源”、“倍力牌车道控制器”和“冲纸机及配件”,将丽捷牌图片输出机更名为“丽佳大型打印机”,杨建还提供了伪造的报关资料给刘建荣,并约定以“多路应急电源”人民币19000元/台、“车道控制器”人民币25000元/台、“冲纸机”人民币41000元/台、“丽佳大型打印机”人民币62000元/台的包税费用委托刘建荣代理报关进口。刘建荣则以“冲纸机” 人民币35000元/台、“车道控制器” 人民币15000元/台、“打印机” 人民币45000 /台的包税费用转委托上诉人陈锡华报关进口;同时,刘建荣又以包税的方式委托原审被告人梁伟鸿报关进口宝丽牌扩印系统和丽捷牌图片输出机,包税费用为“多路应急电源”人民币14500元/台、“丽佳大型打印机”人民币35000元/台。陈锡华、梁伟鸿先后制作了相应的虚假报关资料,分别向广州新风口岸、深圳文锦渡口岸代理报关进口涉案货物。? 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间,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公司、上诉人周劲松、杨建、刘建荣以上述方式走私涉案货物44票,包括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部份10台、激光曝光打印机部份11台、程控扩印冲纸机部份12台、扫描仪2台以及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12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1118.45元;陈锡华参与走私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的激光曝光打印机部份11台、程控扩印冲纸机部份12台、扫描仪2台及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9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40656.16元;梁伟鸿参与走私宝丽牌激光数码扩印系统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部份10台、丽捷牌图片激光输出机3台,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80462.29元。?

另查明,2005年1月6日,上诉人陈锡华自行前往新风海关办事处协助调查;杨建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人胡伟春、周劲松;刘建荣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人梁伟鸿。破案后,侦查机关扣押相关涉案货物一批及虎丘公司的款项人民币597560.56元,冻结杨建的款项人民币231750元、港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虎丘公司于2002年2月4日成立,性质为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伟春,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广州市创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刘志衡,2001年7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鸿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力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梁伟鸿。兴祥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余玉霞。安景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洪龙。豪多利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为港资独资企业,董事长胡家辉。海翔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诺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素香,2004年2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万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钦。?

(二)涉案客户的相关证据?

1、设备购销合同及情况说明、银行电汇凭证、货物照片,证实2004年8月24日,天津新海影彩扩中心通过虎丘公司联系与海翔公司签约,以人民币203万元购买了宝丽数码输出设备(机身号LG091613E61),虎丘公司负责安装调试。?

2、设备购销合同及情况说明、银行电汇凭证、销售发票、货物照片,证实2004年5月31日,天津市文化用品公司通过虎丘公司联系与海翔公司签约,以人民币256万元购买了一套宝丽数码机(机身号LG091505E55)。?

3、证人王维英(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经理)的证言、相应的设备销售服务协议、银行票证及收条、涉案货物照片,证实2004年8月,大隆图片社通过虎丘公司陈文泉联系,以人民币194万元向海翔公司购买了1台型号为“30X49”的数码宝丽设备(机身号码为LG123631E102)。?

4、证人商晓俊(沈阳鑫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相应的设备销售服务协议、银行汇票、销售发票以及涉案货物照片,证实鑫丽枫公司向沈阳众成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数码影像输出设备都是向海翔公司购买的,其中1台加拿大丽捷430数码激光打印机(机身号码S/N4401904)是商晓俊与北京美天易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谈后,于2004年3月24日与海翔公司签定协议,支付款项人民币141.57万元;同年6月28日,海翔公司给众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美天公司负责送货。?

5、证人何振华(无锡市北塘区保利彩扩图片社总经理)的证言、设备销售服务协议、保修协议书及担保书、银行汇票、销售发票以及涉案货物照片,证实2004年5月18日,经虎丘公司介绍及担保,保利彩扩图片社与海翔公司签订合同,支付197万元人民币购买1台型号为30X49意大利产宝丽激光输出机(机身号为LG212225E80);同年7月24日,虎丘公司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并负责保修。?

6、证人马从程(临沂市九州数码影像专业冲印公司总经理)、章琰的证言、设备保修协议、销售发票以及涉案货物照片、编号0400654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2004年8月,马从程与章琰合作成立九州数码影像专业冲印公司,章琰负责购买一套型号为“30X49”意大利产数码宝丽设备一套(机身号为LG213127E99);同年12月1日,海翔公司开具销售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该设备。?

7、证人刘力克(广州金夫人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设备购销合同及相关说明、保修协议书及安装调试验合格单、银行汇票、编号0400644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 2004年11月份,经周劲松介绍,金夫人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以195万元向深圳豪多利公司购买了1台宝丽牌数码扩印系统(机身号码LG214028E106),同年12月交货,由虎丘公司员工安装调试。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该设备。?

8、证人尹君、章琰(山东临沂鲁南大厦七楼数码冲印中心经营户)的证言、银行电汇凭证及虎丘公司出具的证明、编号GDII2005/007的现场查验报告、编号0400592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2004年12月,章琰、尹君向虎丘公司购买1台意大利产宝丽牌数码激光冲印机,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同月10日,章琰将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虎丘公司陈惠娟,同月30日和2005年1月4日,章琰将货款80.34万元汇入陈惠娟的帐户;2005年1月8日中午,尹君将4箱货物接到鲁南大厦楼下卸货时,侦查机关查扣了该设备;经查验,前述4箱货物是用于意大利产宝丽激光数码扩印系统生产线上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激光曝光打印机和程控扩印冲纸机设备各1台。?

(三)虎丘公司的相关证据?

1、证人陈惠娟(虎丘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证言:我受胡伟春直接领导,负责查收客户汇入虎丘公司的货款和报帐业务。后来,宝丽设备的货款不入虎丘公司帐户了,周劲松经胡伟春签字同意后,我再根据周劲松的通知,将款项汇到深圳的个人或者公司帐户。2004年12月,按周劲松的要求,我陪同章琰的朋友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将100万元宝丽设备订金汇到深圳的帐户,2005年1月7日,根据周劲松的通知,我将山东临沂客户汇到我个人帐户40551280140335700上的80.34万元宝丽设备货款汇入深圳的一个帐户;2005年1月底,章琰到虎丘公司找到胡伟春,说她购买的宝丽设备被海关扣查了,要求虎丘公司出具一份收到100万元货款的证明,我就补了一份证明给章琰。?

2、户名为陈惠娟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对帐单及证明与证人陈惠娟证言的内容相一致。?

3、证人范继勇(虎丘公司长春办事处工程师)的证言:虎丘公司销售给沈阳大隆图片社2台型号为30X40的传统冲卷机、1台型号为430的丽捷数码打印机、2台型号为20X32的宝丽数码明室裁放系统、1台型号为20X30的宝丽传统明室裁放系统等9台设备;根据虎丘公司指定,我为沈阳鑫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维修宝丽激光数码扩印系统和宝丽专业明室影像裁放系统。?

4、证人陈文泉(虎丘公司销售一部科长)的证言:虎丘公司主要从事照相冲纸机等冲印设备的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春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进口业务由胡伟春负责,周劲松具体操作。公司销售“宝丽”牌设备时,由周劲松提供购货合同,供货方是豪多利公司,虎丘公司提供豪多利公司的普通发票给客户,发票有的经周劲松给客户;货款由客户直接汇入豪多利公司,也有一些客户是汇款到虎丘公司的帐户或出纳陈惠娟的个人卡上,然后陈惠娟再将这些钱汇到深圳公司的账上;虎丘公司以海翔公司、豪多利公司、诺讯公司、兴恒达公司等名义与客户签合同。销售的具体业务由周劲松负责,销售合同、价格、发票都由周劲松提供给销售部门,周劲松的工作对董事长胡伟春负责。?

5、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5年1月10日,侦查机关对周劲松在虎丘公司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意大利宝丽公司开具的彩扩机零配件发票2份、2000年至2002年彩扩机原厂发票一批及周劲松的笔记本5本,予以扣押。?

6、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客户通知书三份(编号分别为T4000308、4002452、4003122),证实香港金乐士公司支付意大利宝丽公司款项的情况:2004年2月12日欧元119558.43元、同年10月14日欧元154388.48元、同年12月10日欧元14.6万元。周劲松确认这些书证是王德伟传真给其的客户通知书,其据此通知意大利宝丽公司发货。?

7、意大利宝丽公司原厂发票及装箱单,证实虎丘公司向意大利宝丽公司购买涉案货物的事实: 2004年1月19日,以22787.69欧元购买1台宝丽20X32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L215010D170);同年4月22日,以18.2万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G211721E63)和2台校色机(机身号码分别为J211722E64、J211723E65);同年7月28日,以15万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G213127E99);同年9月3日,以154338.48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同年10月14日,以154338.48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G214028E106);同年12月14日,以14.6万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G215114E124);同年12月16日,以14.6万欧元购买1台宝丽30X49数码冲印机(机身号码为LG215116E125)。周劲松确认这些书证均是其从公司库房取得后提交给侦查机关的,涉及的货物均委托杨建代理进口。?

8、发票号码1042对应装箱单、原厂发票的翻译件及说明,证实广东省公证处对这些票单进行了翻译,其中原文品名为“LASERLAB”无法直译为相对应的中文名称,而“无不间断电源有空气压缩机”和“无不间断电源压缩机”不是产品的品名。?

(四)转帐公司的证据?

1、证人林明钦的证言:我是万正信公司的法人代表,职员有袁建新、林泽锐、林泽明等人,我公司为客户转帐,联系了相关人员帮忙将人民币从国内转到香港,在香港兑付外币给客户,袁建新等人负责帮忙落实款项划转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袁建新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相关书证材料及物品。?

3、证人袁建新(海翔公司业务员)的证言:海翔公司对外挂牌是万正信公司,两家公司的老板都是林明钦,实际上海翔公司利用兴恒达公司、诺讯公司、深圳利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豪多利公司为其他公司转帐,林明钦还利用员工名义开设个人帐户为公司转帐,我具体操办,向林明钦负责。当客户需要转帐时,我就用支票到银行把客户的资金转入前述公司的帐户,然后再转到客户指定的公司帐户,或者在香港将相应的资金兑换成港币汇到客户在香港的帐户上。传真件上“李华”、“周生”都是委托海翔公司帮忙转帐的客户;广州市创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客户转帐指向的公司;传真件上“4/1胡伟春港币43.884折人民币47”是指胡伟春在国内付给海翔公司47万人民币,海翔公司在香港付给胡伟春港币43.884万元;传真件上“4/1胡伟春建汇16.1(转工行)”是指胡伟春通过建行将16.1万元人民币汇入海翔公司帐户,然后海翔公司将16.1万元转到工行的帐户。?

4、相关传真件、诺讯公司空白支票、银行电汇凭证,证人袁建新确认是海翔公司为胡伟春等人转帐的凭证,与其证言相一致。? 5、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04年间,海翔公司、豪多利公司、兴恒达公司、苏州市虎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给创佳公司。?

(五)关于走私流程的证据?

1、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05年1月7日,侦查机关对广州市新河浦一横街18号之一102房杨建的住所进行搜查,缴获书证一批。?

2、“宝路多路电源说明书”、“倍力车道控制器说明书”“丽佳打印机产品说明书”、“宝丽公司原厂发票及空白发票模板”及证人郑玉贤、黎美丽(广州市索码制作中心职员)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郑玉贤、黎美丽制作了“车道控制器”资料。杨建确认前述资料是其伪造后提供给刘建荣用于报关。刘建荣确认这些资料是杨建提供给其用于报关的。陈锡华确认这些资料是刘建荣提供给其用于报关的。梁伟鸿确认“宝路多路电源说明书”、“打印机说明书”是刘建荣提供的,其本人向海关申报时将打印机更名为广告喷图机。?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2005年1月7日,侦查机关对广州市滨江中路华南大酒店1312室陈锡华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查获“百利来亚洲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予以扣押。陈锡华确认刘建荣提供该印章给其制作涉案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

4、“百利来亚洲有限公司” 印章印文,刘建荣确认该印章是其提供给陈锡华报关时使用。?

5、刘建荣要求杨建支付包税费用、运费等费用的单据,载明:“多路电源”包税费为1.9万元、“430打印机”包税费为6.2万元、“车道控制器”包税费为2.5万元、“3040冲纸机”包税费用为4.1万元。杨建、刘建荣对此予以确认。?

6、户名为刘建荣、卡号为60142826312730808的交通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情况,证实2004年至2005年间,该帐户款项交易情况。刘建荣对杨建支付给其的包税款项及其本人支付给陈锡华、梁伟鸿费用的款项予以确认。?

7、委托报关资料,证实刘建荣委托陈锡华报关进口涉案货物。刘建荣、陈锡华对此予以确认。?

8、户名为陈锡华、帐号为60142830717340001的帐户交易明细资料,证实该帐户在2004年至2005年间款项交易情况。陈锡华确认其中部份款项是刘建荣支付给其的报关费用。?

9、货物签收单、货物运输协议,证实涉案货物入境后,运到赵金友经营的货运部,再由赵金友雇请货车送给客户。赵金友对此予以确认;陈锡华确认涉案货物进口后送到沙太路货场由赵金友签收。?

10、发货通知单据,证实杨建通知赵金友发货给相关客户的事实。杨建、赵金友对此均予以确认。?

11、证人赵金友(个体运输户)的证言: 2004年7月起,我租下广州市沙太路南新停车场北区22档从事货运业务,后来在货场为深圳“刘先生”存放货物,货物包装的标签都写有“冲印器材”和“电器”,每次都是根据“刘先生”的电话通知接收货物,大箱货物是广州的,小箱货物是从深圳运来的,再按照杨建的通知将货物发往全国各地,收到货物回执后,杨建支付所有费用给我;先后有二十多批货,我本人都记录在本子上。其中,2004年11月,我按杨建的要求,将一批冲印器材运给“金夫人”影楼;收货人印象比较深刻的是苏州的周劲松,都是小件电器。2005年1月5日,杨建通知我将一批货发往山东临沂,这批货被海关查扣了。1月6日晚,我把海关来查货的情况告知杨建,杨建要我将有关货物的资料销毁,并且不要告知海关货物是他与“刘先生”的,特别强调不要把发货地点和收、发货人告诉海关,还叫我把这批货的标签撕下来。赵金友确认相关的货物标签及货物卸牌是杨建存放的。?

1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0400583)、广州海关罚没财物变卖清单,证实2005年1月6日19时,广州海关缉私局对赵金友经营的广州市沙太路沙太货运站3B25档进行勘查,查获5只货箱,其中1只编号为S/N4404604货箱上有“OC辍弊盅??渌?跸浔昵┥系钠访?直鹞?俺档揽刂破鳌薄?俺逯交?弊盅?皇粲谧咚浇?诘幕跷铮?觳榛?赜枰钥垩海?蟊渎舻每钊嗣癖8万元。证人赵金友确认该货运部为杨建及深圳刘先生(刘建荣)存放货物及侦查机关查获的5只货箱是杨建存放的。陈锡华确认这些货物是刘建荣委托其报关进口的打印机、车道控制器和冲纸机。?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DII2005/005现场查验报告,证实5箱货物为1台加拿大产丽捷宽幅相纸/灯片激光输出机、2台意大利产的可用于激光数码扩印系统生产线上的图像文件输入监控装置、2台意大利产的可用于激光数码扩印系统生产线上的“宝丽”牌激光曝光打印机。?

(六)广州白云区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白云外经公司)的相关证据?

1、证人施晓明、邓镜棠、陈穗蛟(均为陈锡华的雇工)的证言:参与陈锡华代理刘建荣进口打印机、扫描仪、冲纸机、车道控制器,但从未见过货物的原厂发票等单证。施晓明在电脑上制作涉案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发票及装箱单上的“百利来亚洲有限公司”长条形的印章是刘建荣快递给陈锡华,后由施晓明加盖的;邓镜棠主要负责外勤,曾经两次到广源中路客运站拿刘建荣从深圳寄来的快件,分别是公章和文件;陈穗蛟协助查货,曾经发生货物被海关留滞质询的情形,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资料,由海关估价后放行。证人施晓明、邓镜棠、陈穗蛟对相关的发票、装箱单、货物照片等材料予以确认。?

2、证人何永健(白云外经公司部门经理)的证言:陈锡华是挂靠我公司的业务员,以我公司名义代理进口业务,公司提供报关单、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给陈锡华填写,在陈锡华的订购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时,上面已加盖有百利来亚洲有限公司的条形章。2004年起,陈锡华用其公司单证在新风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车道控制器11票(合同号分别为2004BFI3-100,120,130,136,146,152,166,176,179,162;2005BFI3-006);打印机10票(合同号为2004FBI-014,053,071,074,080,091,112,129,141,163);冲印机10票(合同号为2004FBI3-032,099,116,125,134,144,148,160,171,180);扫描仪2票(合同号为2004FBI3-124,138);放大机1票(合同号2004FBI3-067);扫描灯1票(合同号2004FBI3-143)。我公司按每票货收取人民币600元的费用,税款由陈锡华支付。其中,产地为意大利生产的冲纸机及配件轴架申报为每台52300元港币,产地为意大利的车道控制器申报为每台3180美元。?

3、白云外经公司提供的涉案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订购合同、证人何永健制作的合同汇总表等,证实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陈锡华用白云外经公司提供的前述资料用于制作报关单证,进口涉案的货物,计有车道控制器11票、打印机10票、冲纸机12票、扫描仪2票、扫描灯1票。证人何永健对此予以确认。? 4、涉案货物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报关单证,证实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经营单位为白云外经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了涉案货物32票,其中,“宝丽牌冲纸机”12台、“宝丽牌车道控制器”11台、“宝丽牌扫描仪”2台、“丽佳牌打印机”9台。陈锡华对相关单证予以确认。?

(七)鸿天力公司的相关证据?

1、证人任红(鸿天力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有时使用安景实业有限公司、兴祥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我本人按照李强提供的资料制作报关单证,香港卖方是新明国际远东有限公司,是以兴祥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申报的。?

2、证人李强(鸿天力公司报关员)的证言:2004年11月起,我公司为刘建荣代理进口多路电源、广告喷图机、有机玻璃三种货物,都是梁伟鸿确定品名及报关价格后,由公司文员任红打印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用单证,并加盖兴祥达公司的公章,再由我交给特发报关行去文锦渡海关报关;通关后,我通过个体运输户将货物发给赵金友。梁伟鸿得知刘建荣的打印机和电源在广州被查扣之后,就让我与公司员工将代理刘建荣进口货物的报关资料销毁,因为刘建荣进口的货物组装成整机之后很贵重,但报关时是分拆进口的,从而少交关税和增值税。?

3、证人曾光(鸿天力公司出纳)的证言:刘建荣以固定价格(不负责税款)的形式将货物交给我公司报关进口,其中,打印机价格是3万多元,多路电源是12000元左右;我按梁伟鸿的要求向刘建荣收取了10多万元现金,都放在公司保险柜里。?

4、搜查证、审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2005年1月10日,广州海关缉私局对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22号建国大厦505室鸿天力公司办公室及梁伟鸿的两部汽车进行搜查,查获兴祥达公司、安景实业公司、鹏威达公司印章及涉案的报关单证等书证一批,予以扣押。?

5、涉案货物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报关单证,证实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经营单位为深圳安景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了9票“宝路牌P304型应急电源装置”共10台、3票“丽佳牌LJ7000型广告喷图机”共3台。梁伟鸿确认这些报关单证是根据刘建荣提供的品名和价格资料制作的。?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胡伟春(虎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供述:虎丘公司进口宝丽冲印设备销售给国内客户的业务是我本人决定的,由进出口业务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周劲松负责,直接向我汇报,进出口业务资金调拨亦由周劲松负责,必须经我审批。王国荣是虎丘公司的副经理、董事,还是苏州金乐士的董事、香港金乐士的董事长,香港金乐士公司只有王国荣和王德伟二人,只是负责为虎丘公司收货、发货。我决定让杨建代理进口宝丽牌冲印设备,具体的运作模式是:虎丘公司销售部以深圳外贸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周劲松据此向意大利宝丽公司订货,香港金乐士公司在香港付款给宝丽公司,宝丽公司将货物发到香港金乐士公司,之后,周劲松联系杨建将货物进口,并通知杨建将货物运给国内客户。获取的利润由金乐士公司转到虎丘公司下面的办事处。深圳外贸公司的作用就是为虎丘公司提供订购合同、为国内客户开具发票,提供帐户为虎丘公司收取货款。宝丽公司开具的原厂发票由周劲松保管;虎丘公司为分期付款的国内客户提供付款担保,国内客户有时将货款通过虎丘公司帐户转帐给香港金乐士公司。虎丘公司所支付的清关费用为每台10万-20万元,是少于正常报关费用的,不可能按合法报关进口,我不清楚用什么手段报关进口,但一定要少交关税、增值税,因为意大利宝丽公司厂方并未降价,而欧元升值,使进口成本增加,杨建没有提供进口方面的单证。虎丘公司销售宝丽数码型设备大约是人民币180万元,销售丽捷打印机的价格大约是150万元,周劲松说丽捷打印机以大约120万元港币从香港进货的。?

2、上诉人周劲松的供述:1993年,虎丘照相器材厂和香港溢丰企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苏州金乐士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胡伟春任董事长,王国荣任副董事长;1995年,虎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成立;后来,王国荣在香港成立了金乐士(香港)影像有限公司;2003年,金乐士公司与虎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虎丘公司,胡伟春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国荣担任副总经理。虎丘公司借用海翔公司和豪多利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款。这两家公司提供合同专用章给虎丘公司与客户签约。大部份货款由国内客户直接汇到海翔公司或豪多利公司帐户,有部份现金通过虎丘公司付给海翔公司或豪多利公司,有部份进了虎丘公司的财务帐。虎丘公司进口宝丽牌冲印设备的过程:虎丘公司销售人员用海翔公司或豪多利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签订买卖协议,汇总到销售部经理陈文泉那里,我根据订单向意大利厂方订货,接到意大利厂方备好货的通知后,我就通知香港金乐士公司付款,然后通知海翔公司和豪多利公司付款给香港金乐士公司;意大利厂方收到款项就发货到香港,王德伟在香港将货物交给杨建指定的人进行报关进口,我再将国内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告诉杨建,由杨建发货到客户手里。杨建代理进口的报价是,宝丽牌数码型冲印设备12-15万元/台,报价必须经胡伟春同意才能成交;支付给杨建代理费,刚开始必须经胡伟春同意才划拨,后来由我负责。杨建传真货物数量及代理费用,我再通知海翔公司或豪多利公司将代理费汇到广州创佳经济发展公司的帐号。杨建所报的包税价连按正常进口的17%的增值税部份都不够,远低于正常报关费用;曾经有客户向虎丘公司索要货物进口环节的资料,但杨建说报关公司不愿意给。我曾经传真过原厂发票给杨建,还将货物的真实价格和市场价格如实告诉杨建;2004年,杨建让我将货物与说明书分开,由意大利厂方将说明书直接寄到虎丘公司,目的是便于通关。胡伟春是决策者,我知道杨建要用违法手段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在胡伟春要求下,基于压力也参与了这件事情。? 3、上诉人杨建的供述:我与胡伟春商定包税费用为数码彩扩系统约15.5万元/套、丽捷激光冲印机约9.5万元/台,周劲松负责虎丘公司的具体操作。刘建荣说,如果按整套数码彩扩机报关的税额是47%,约人民币20万元。按照刘建荣的建议,我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将宝丽数码彩扩机分为“多路电源”、“车道控制器”和冲纸机三部份单独进口,“多路电源” 包括电脑、显示器的操作工作台,“车道控制器”是机身,冲纸机包括冲纸器和轴架等配件,又将丽捷激光冲印机更名为丽佳打印机,并且到天河南二路的索码制作室制作了相应的说明书(用于报关使用,可降低报关费用)。我发包给刘建荣进口的费用为“多路电源”是1.9万元,冲印机是4.1万元,“车道控制器”是2.5万元,丽捷激光冲印机是6.2万元。虎丘公司定购了整套意大利宝丽冲印设备后,在香港交给我负责进口,我就叫刘建荣去跟香港王德伟联系;刘建荣负责报关发票等资料和进口环节,通过陈锡华在广州新风海关进口“车道控制器”和冲印机;“多路电源”则是从深圳进口。涉案货物清关后,存放在广州沙太路赵金友的仓库,由赵金友安排送货给客户。刚开始时,我将周劲松传真的虚假发票再传真给刘建荣用于报关;接着,周劲松曾经通过email发给我一个宝丽公司空白内容的发票模板,我用模板制作假发票给刘建荣;后来,我将把空白模板和假印章都给了刘建荣,由刘建荣制作假发票用于报关。周劲松曾经提供过原厂发票,上面的价格高于刘建荣让我制作的发票价格。虎丘公司支付给我的包税费用通过海翔公司汇到创佳公司账上,我华夏银行卡上的人民币231750元是从创佳公司帐户上提取的;我在工商银行存有30万元港币。?

4、上诉人刘建荣的供述:我以包税的形式为杨建进口涉案货物的具体情况是:(1)意大利产宝路牌多路应急电源,杨建所付包税价为人民币1.9万元/台,我以人民币1.4万元/台的包税形式委托梁伟鸿在深圳报关进口10台;(2)加拿大产丽捷牌打印机,杨建所付包税价为人民币6.2万元/台,我以人民币3.5万元/台包税委托梁伟鸿报关进口3台,我还以人民币4.8万元/台包税委托陈锡华报关进口;(3)意大利产宝丽牌冲纸机,杨建所付包税价为人民币4.1万元/台,我以人民币冲纸机3.6万元/台包税委托陈锡华进口;(4)意大利产的车道控制器10多台,杨建所付车道控制器包税价为2.5万元/台,我委托陈锡华包税进口车道控制器的费用为1.5万元/台。我知道进口货物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和价格,自己的包税行为是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偷逃了关税,目的是为了多赚钱。杨建说货主是江苏的厂家,并且告知了每个机器进口价和国内销售价格。刚开始时,杨建提供了冲纸机的彩图说明书、英文装箱单和发票,但发票是按陈锡华提出的价格制作的;后来,杨建就提供了制作发票的空白模板,由我制作。我提供了香港溢丰、百利来公司印章给陈锡华制作装箱单、发票。货物进口时,我将香港百利达公司快递的发票、装箱单交给陈锡华和梁伟鸿报关。涉案货物进关后,我按杨建的要求叫陈锡华、梁伟鸿送到赵金友处;并且按杨建的要求在货单上全部写成赵金友,告知赵金友发货的情况,由赵金友负责收发货。?

5、上诉人陈锡华的供述:曾用名为陈华,挂靠在白云外经公司做进出口业务。2004年初,刘建荣委托我进口打印机,提出按虚假发票每台价格12000美元报关,刘建荣说这个价格比正常报关价格低四成,而车道控制器则比正常报关价格低三成;我与刘建荣商定进口涉案货物的包税费用分别为车道控制器人民币1.5万元/台、冲纸机人民币3.5万元/台、打印机人民币4.5万元/台。刚开始,刘建荣提供发票,我用刘建荣提供的溢丰公司、百利来公司公章和价格制作装箱单、发票向海关报关。根据刘建荣的要求,货物清关后运到广州沙太路赵金友那里,再发货给客户。刘建荣将包税费用汇到我交通银行帐户,也给过一部份现金。2005年1月6日,我根据白云外经公司的通知,到新风调查科协助调查,后到广州缉私局接受调查。?

6、原审被告人梁伟鸿的供述:我担任鸿天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间,公司开始以包税形式为刘建荣进口多路应急电源,包税价格14500元/台,包括所有费用;我根据刘建荣提供的中文说明书制作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向海关申报价格是19512元港币/台。2004年10月,公司开始以35000元/台的费用为刘建荣包税进口加拿大丽佳牌LJ7000型激光打印机,我根据刘建荣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制作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申报的品名是广告喷图机,申报价格是51000元港币/台。一共为刘建荣进口12票货物。我以兴祥达公司名义从文锦渡海关报关进口,货物通关后,雇请司机运货到广州,刘建荣通知司机运货至广州的收货地点,货物都发到广州赵金友那里。?

(九)海关核定偷逃税额的证据?

1、广州海关出具的穗关(关)字(2005)29号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杨建走私涉案扩印系统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218154.88元。其中,在新风口岸部份偷逃税款3549162.90元;在文锦渡口岸部份偷逃税款668991.98元。?

2、广州海关出具的穗关(关)字(2005)0046号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杨建等人走私涉案的激光输出机13台,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57573.93元。?

3、广州海关出具的穗关(关)字(2005)0059号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陈锡华走私涉案的10台激光输出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46103.62元。?

4、广州海关出具的穗关(关)字(2005)0058号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梁伟鸿走私涉案的3台激光输出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1470.31元。?

5、2004年和2005年征税汇率总表、广州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核定偷逃税款时采用了走私货物报关进口相对集中、汇率相对适中的9月份的征税汇率10.2271作为计税的同一汇率,本案受案为2005年1月份,当月征税汇率为11.0136。?

6、广州海关出具的相关函件,证实前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归类的,并无不当之处。?

(十)冻结涉案款项的情况?

1、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编号分别为穗关缉侦二冻款字[2005]8号和10号)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0400662),证实侦查机关冻结虎丘公司在中行木渎支行帐号为30514208092001的款项人民币397560.56元、在农行木渎支行帐号为539601040009917的款项人民币20万元。?

2、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编号分别为穗关缉侦二冻款字[2005]6号和42号),证实侦查机关冻结杨建在华夏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帐号为4315020202402632的款项人民币23175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帐号为3602028902030039590(9558883602000972102)的款项港币30万元。?

(十一)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和抓获经过,证实2005年1月6日,陈锡华自行前往新风海关办事处协助调查,后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杨建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人胡伟春、周劲松;刘建荣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人梁伟鸿。?

对上诉人周劲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周劲松作为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公司的业务经理,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春的指令,向上诉人杨建提出走私意图并且参与决定相关货物的包税费用,负责与杨建联系在香港交接涉案货物、提供相关资料、划拨款项以及通知杨建交货给虎丘公司的客户,提供相关单证用于伪报货物进口,参与走私涉案货物44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1118.45元,情节特别严重,周劲松作为虎丘公司单位走私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指使参与实施犯罪,是从犯,一审对其已作减轻处罚;根据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人员是根据上诉人杨建的供述抓获胡伟春的,周劲松上诉主张构成立功缺乏事实依据,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杨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建接受虎丘公司的委托以包税的方式为该公司进口意大利宝丽牌扩印系统和加拿大丽捷牌图片输出机,提供伪造的报关资料,与上诉人刘建荣密谋虚构进口货物的名称和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额,并将上述货物以包税的方式转委托刘建荣报关进口,从中获取报关费用的差价,其参与走私货物44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1118.45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上诉人杨建在案中属中介地位,是从犯,且有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已作减轻处罚,上诉请求再予减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刘建荣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建荣接受杨建的委托以包税的方式为虎丘公司进口意大利宝丽牌扩印系统和加拿大丽捷牌图片输出机,与杨建密谋虚构进口货物的名称和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额,从中获取报关费用的差价,其参与走私货物44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1118.45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上诉人刘建荣在案中属中介地位,是从犯,且有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已作减轻处罚,上诉请求再予减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陈锡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锡华归案后,虽主动打电话动员刘建荣前来海关协助调查,但刘建荣并未到案,刘建荣是在事后准备出境时被边防机关抓获的,故陈锡华不构成立功,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公司、上诉人周劲松、杨建、刘建荣、陈锡华和原审被告人梁伟鸿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货物名称、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本案中,原审被告单位虎丘公司是主犯,依法予以惩处;周劲松、杨建、刘建荣、陈锡华、梁伟鸿均是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上诉人杨建、刘建荣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上诉人陈锡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文建平? 审 判 员 尹 宁

代理审判员 黄 少 玲?????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彭 晓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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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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