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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李卓恒,南宁刑事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核心内容:强制性侦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点是如何进行实现,在关于相应的法规中,我们需要怎样进行了解,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是与任意性侦查措施相对的,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受法律移植思潮的影响,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出现了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强制措施和其他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总称,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表述的;探索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来看,二者是并列关系。


  我们根据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的公民权利的性质可以将强制性侦查措施划分为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前者指第50条、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者主要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本文所称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指的是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主动性、无预警性及强制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其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扩张性及侵犯性,如不对其采取制约措施,可能会对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尊严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实体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完全的行政化运作模式进行的,缺乏外在的监督。


  受权力本位和追诉犯罪职能倾向性的驱动,侦查机关极易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和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侦查机关的侵害。



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

  核心内容:侦查权在于我国是充分发挥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显然还是会具有一定的缺陷问题,面对着这些权限,是否具有其相应的解决方案的呢按照下文分析,与您详细探讨。


  以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对于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严重背离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其缺陷和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㈠检察监督的缺陷:


  首先,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法律监督地位,尽管在确保公安机关遵守诉讼程序方面,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的设计,在刑事诉讼中,公检都行使控诉职能,均承担着追诉犯罪的任务,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使得检察官很难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负担,往往在监督公安机关时;心太软;,对公安机关逮捕权的制约也常常流于形式。而且,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该不该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以诉讼理论上,还是以法治国家制度构建上,都不无问题。


  其次,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致使监督常常流于形式。例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只能以提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假如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通常也别无良法。尽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公安机关通过一定手段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可以拒绝作为控诉犯罪的证据,但由于;配合原则;的要求以及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很少使用这种手段。


  而且,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象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无明显证据证明,检察机关也不会轻易相信。即使相信,查证事实也很困难。最后,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可以动用任何强制措施,这使得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事实上成为空谈。


  ㈡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在实践中的弊端:


  由于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极其薄弱,现行的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模式又存在着内在的缺陷,致使侦查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进行暗箱操作,不仅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加上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侦查权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法外特权;这必然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从而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Tags: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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