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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李卓恒,南宁刑事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有多长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规定,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作为公民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辩护人”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

  摘 要:我国立法机关于1996年在吸收了对抗式刑事审判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创设了“控辩式审判”方式,以解决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和实现控辩审职能的分化。从司法实践来看,改革者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我国的刑事审判在实际运作上是一种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具体表现在:庭审上趋于消极但不中立的法官,公诉人对审判的单方面主导,被告人是法庭上的“主角”,“说话权”受限的量刑辩护人,法庭调查的书面化等。由此导致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双高现象:高效率和高定罪率。


  关键词: 控辩式审判;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双高”现象


  Abstract: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adversary procedure, a criminal trial system called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was set up in China in 1996 for the purpose of eradicating the defect of court trial as “do it as a mere formality” and separating the function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one can do nothing but regretfully find the reformers’ efforts a failure. In fact, China’s present criminal trials are a sort of non-adversary procedure with only “the accused argument,”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facts that the judges appear passive rather than neutral; the public prosecution one-sidedly dominates the trial; the accused is deemed the prime witness; the right to argument of the lawyer for the defendant is relatively limited; the evidence produced is basically documentary; etc. Thus, a phenomenon of “two highs” is inevitably observed in China’s Criminal trails, i.e. high efficiency of ending cases and high conviction rate


  Key Words:prosecution and defense procedure; process with only the accused argument; phenomenon of “two highs”


    一、 引言    1996年,立法机关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进行了大胆的革新,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就  是庭审方式的改革。为了矫治过去法官在庭审中包揽过多,控辩职能萎缩,尤其是庭审走过场的弊端,新在吸收了对抗式审判的部分要素后对中国刑事审判进行了当事人主义化改造,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  该法的实行已逾10年,那么立法者所预期的目标有没有实现呢中国的刑事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样态到底具不具有“控辩式”审判的基本特征呢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那么中国当前刑事审判的具体运作模式是什么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实证研究资料进行概括性的说明,然后以40个现实案例为主要素材,辅之以、、北大法律信息网、官方报道等资料,以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为主线,对中国刑事审判的运作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以检测中国刑事审判的“对抗性”。    二、 实证研究资料说明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依据的主要资料是40个案件的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记载整个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式文件,也是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对整个审判活动的生动再现,是考察现实司法的最佳素材之一。不过,由于各地法院的书记员速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有的笔录可能无法反映审理时的原貌。这种水平的差异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级别性,即发达地区和中级以上法院的庭审笔录能够较为详尽地记载庭审的实况;而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法院的庭审笔录则相当的粗糙。为了防止因误录和漏录给统计数据可能带来的影响,笔者所选择的庭审笔录主要来自于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专题所直播的案件笔录,这些笔录都是由专业的速记员以几乎等速的方式记载下来的,能够充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了检验网上直播资料的准确性,笔者还从广东省某中级法院获取了9份原始的庭审笔录以资验证。





  截至2007年12月底,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这40份审判笔录共涉及中国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北京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和江苏省,涵盖了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涉及的罪名都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也有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单位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如果以审理的法院来看,普通法院为39件,其中中级人民法院为19件,基层人民法院为20件;专门法院为1件。从时间跨度来看,这些案件都是于2006—2007年一审审结的案件。因此,无论是从地区分布、涉嫌罪名来看,还是从法院类型和审理时间来看,这次实证研究的对象基本上能够反映当下中国刑事审判的现状。当然,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运用归纳法所需的数据当然是越多越好,不过由于受到时间、精力和资源的限制,笔者只能就此不完全的资料进行研究。由于考察的案件数量有限,笔者还归纳整理了、数据库相关数据,并引用了报纸案例和其他学者的实证结果以资验证。      三、中国“控辩式”刑事审判的运作现状    衡量刑事审判对抗性强弱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裁判者在事实认定程序中的角色,即他在证据调查中是否承担主要地位;其二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和角色,即控辩双方是否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武器”,以及二者是否在程序推进和证据调查上承担主要义务;其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是否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能够自由选择自己在庭审中的角色;其四是法庭调查活动是否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以使控辩双方在公平竞争的理念下相互对抗,而不至于使法庭成为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表演地。因此,本部分将从五个方面来检测我国刑事审判的对抗性,即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法庭证据调查的规范性程度。  趋于消极但不中立的法官  1.法官在庭审中的消极性特征显著  消极的裁判者和争斗的当事人是对抗式刑事审判的典型特征,“控辩式”刑事审判所欲达成的目标之一就是削弱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使其由一个积极的审问者变为一个相对消极的倾听者,从而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职能的分化。从这40起刑事案件的审判来看,法官的确放弃了从前那种包揽一切的做法,变得消极起来。  首先,从法官介入调查的时机来看,法官对被告人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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