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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哪些人可以收集证据

2022年1月11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李卓恒,南宁刑事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排除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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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审案过程中,证据是其查明犯罪事实,做出正确判罚的依据。非法证据会对法官审理刑事案件产生误导,严重者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必须给于排除。我国刑诉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完善,那么排除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此总结了这篇文章,我们一同来看一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

2、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

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3、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

4、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由此可见,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程序上不合法、内容上不合法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规定。我国刑诉法对排除证据规则的吸收完善,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延和内涵。法官对这一规则的利用,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为最终定案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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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收集证据

生活中防火防盗防诈骗,虽然每个人都了解一点诈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诈骗手段也是在改变,因此很多人防不胜防,最终自己的财产不翼而飞。对于诈骗的法律知识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只是知道啊诈骗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那诈骗罪触犯刑事诉讼法那条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

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

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等。

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就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人认为依据诈骗罪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按照“经济”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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