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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起诉内容

2016年7月18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度。在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官起诉。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南斯拉夫,追究犯罪、对犯罪者进行控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院是负责刑事案件起诉的国家机关。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实行检察官起诉的制度,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之宣告。不名誉罪实质上与重罪含义相同。因此,凡是联邦法院审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的起诉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轻罪案件则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各州中,约有半数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过大陪审团,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除死罪外,被告人可以放弃由大陪审团审查公诉的权利。大陪审团审查起诉,仅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被告人没有主动提出证据和出席大陪审庭的权利。经审查,如果大多数陪审官认为检察官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有根据,即由大陪审长签字批准公诉书。
  英国最早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制度,但于1933年将这一制度废除。原则上,在英国任何公民对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诉,实际上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部门起诉,有些犯罪案件必须先取得总检察长或检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诉。总检察长和检察官也负责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诉。
  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案件经过侦查,一律由检察官制定起诉书起诉,并移送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交付法庭审判。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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