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裁定应适用于什么范围

2018年4月26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中和解的条件
  • 2.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
  • 3.对照分析法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4.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
  • 5.当事人提起刑事申诉的条件及期限 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