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018年6月27日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http://www.nnfzui.com/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推荐阅读: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更多》》

来源: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中和解的条件
  • 2.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
  • 3.对照分析法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4.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
  • 5.当事人提起刑事申诉的条件及期限 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